贵阳贵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贵州交通广播、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 2026-07-30 07:51

为督促贵阳贵安交通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一批近期执法典型案例,请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白云区某危货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6年4月29日,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云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危货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该企业车辆贵 AA9***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时,企业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云区大队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并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2万元。

案例二:白云区某机动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案

2026年5月29日,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云区大队接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对白云区某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核查,发现该企业非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张某某擅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云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并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三:观山湖区某网约车平台违法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人员派单营运案

2026年4月24日,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观山湖区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嫌违规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派单。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问题线索开展核查,经调取涉事车辆平台订单信息,涉事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车辆营运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观山湖区大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四:花溪区重型货车违法改装案

2026年6月2日,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花溪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孟溪路南站开展路面执法检查时,发现江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货厢高度超过登记标准35厘米,江某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花溪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并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江某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五:南明区某出租车企业车辆未按规定开展二级维护案

2026年4月20日,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检查辖区某出租车企业时,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对出租车贵AU6***开展车辆二级维护,上述情况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并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6万元。

案例六:乌当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2026年4月2日,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当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路面执法检查行动时,发现驾驶人朱某勤及车辆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贵AG8***小型客车载客。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当区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并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驾驶人朱某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七:修文县某运输企业车辆超速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案

2026年6月11日,贵阳市交委指导帮扶组前往修文县某运输企业开展指导帮扶,该企业存在2026年5月动态监控平台超速大于等于20km/h的共有1265条记录,疲劳驾驶404条,事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修文县交通运输局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对该企业处罚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