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 | 停业+罚款!遵义这3家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被罚
停业+罚款!遵义这3家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被罚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就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餐饮店
你敢去享用美食吗?
一不小心美食变“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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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竹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隐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场所处9000元整的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营业。

2、道真自治县逸香阁餐馆
消防安全隐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场所处9000元整的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营业。

3、道真自治县久品老火锅店
消防安全隐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场所处9000元整的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营业。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
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也可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向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申请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后
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