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黔农在线 | 2023-10-20 10:2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机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依法查处的5起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凯里市潘某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贵州省全面停止为变型拖拉机登记入户。长期从事二手车生意的潘某便想到伙同其他人,通过伪造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拖拉机号牌牟利的违法行为,自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共为69位被害人办理伪造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非法年检,共非法获利41万余元。

【处理结果】凯里市农机监理部门对涉及该案件的法律证明材料、以及对号牌、行驶证等信息的真伪进行甄别情况,及时提供给凯里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侦办后,于2021年5月1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宣判犯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1万元还发给被害人。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潘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平塘县某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登记拖拉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7日,平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平塘县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拖拉机,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向合作社下达了《拖拉机(农业机械)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限期整改。2023年3月23日,经再次核查,该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隐患整改。

【处理结果】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涉嫌未按照规定登记拖拉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拖拉机登记,并依法对其作出0.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本案中,该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且在接到整改告知书后逾期未补办。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清镇市刘某操作微耕机挂斗上路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7日,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报告,称流长乡兴隆村庄子组刘某某操作微耕机挂斗上路行驶,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刘某某以自身是低保户,无钱购买运输车辆为由,擅自操作微耕机加挂拖斗运输农家肥。

【处理结果】 清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流长乡农业中心、兴隆村支两委上门向刘某某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现场督促拆解拖斗,对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解析】 微耕机是专用于农田耕作的机械,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条件。当事人操作微耕机挂斗上路行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四、玉屏自治县杨某使用已报废变型拖拉机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玉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公安交警部门在开展道路交通专项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中,对平溪街道辖区内杨某某拥有的变型拖拉机(贵05-50168)车辆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核实该变型拖拉机已达到参照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最低9年报废标准”年限。

【处理结果】 玉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向杨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收缴贵05-50168拖拉机号牌2副和行驶证正副页,监督对变型拖拉机进行解体报废。

【案例解析】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第三十七条规定,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当事人使用达到强制报废条件(或已公告注销)的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在充分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其到机动车报废企业进行物理拆解或自行拆解。

五、思南县潘某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牌照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思南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联合思南县公安局交警在关中坝开展农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一辆农机号牌为“粤09-29586”的机动车。经向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去函查实,认定车主潘某某使用的拖拉机号牌“粤09-29586”牌证为假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思南县农业农村局对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收缴假牌“粤09-29586”,下达了《拖拉机停驶通知书》。

【案例解析】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受到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此类违法行为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调查,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在收缴牌证后,以教育引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