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4个案例涉酒

贵州卫视 酱香原产地 | 2026-04-24 13:51

2025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日前发布,其中四个案例涉酒。

案例一: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第9368299号、第14911161号、第1522796号3件第33类(酒类)“国色天香”文字注册商标,注册日期分别为2012年、2015年、2001年,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2025年3月20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检查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当场查获涉嫌侵权的“双沙国色天香酒”1000件(坛)。经查,该公司2025年2月、3月分别生产该酒180件、1000件,委托第三方销售,货值金额9.20万元。案件调查过程中,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两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修文县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6月24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包材1000套、罚款0.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运用“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既依法惩处商标侵权行为,有力维护贵州习酒等名优酱酒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又兼顾效率与公平,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理念。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引入行政调解,案后积极引导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破解履行难题,推动行政与司法保护无缝衔接,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二: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遵义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扣押假冒白酒1.5万余瓶,涉案金额480余万元。经查,202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经营的包装设计公司,擅自仿冒我省某知名品牌白酒样式设计包装图纸并大量印制酒盒、外箱及手提袋等包材,同时伪造该知名品牌白酒公司的授权书,指使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联系省外某玻璃制品公司生产假冒酒瓶3万余个。随后,犯罪嫌疑人谈某某将制作假冒白酒的10余吨基酒和包材分批运至省外一出租房内,雇佣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进行灌装和包装,在包装为成品假冒白酒后进行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典型意义】白酒产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是加快建设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该案是一起跨省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案,贵州公安机关精准发力,将“供、产、销”犯罪链条上的组织者、参与者一网打尽,有效阻断假酒流向人民群众餐桌,有力护航我省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贵州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置白酒应选择正规商超、品牌授权专卖店,切勿轻信低价诱惑。

案例三:陈某刚等17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等先后入职陈某刚成立的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了涵盖三个层级、七十余人的互联网销售团队。2021年底,陈某刚等人为牟取暴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播窖1935红色圣地酒等他人注册商标的酱香型白酒。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包装工人、后勤人员等分工协作,完成假冒白酒的订单生成、白酒生产、包材采购及发货等,其间,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还通过被告人张某豆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他人注册商标的浓香型白酒进行对外销售。

2024年1月10日,仁怀市公安机关将正在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陈某霞、陈某利抓获,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酒系列、播窖1935红色圣地等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陈某于2024年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陈某、陈某霞、陈某利3人被查获后,陈某刚等人为逃避打击,立即安排人员转移、更换公司办公地点及包装场所,安排被告人刘某聪负责后勤,继续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直至2024年5月31日案发。经审计: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自制及外购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14000余瓶,涉案总金额达3400余万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霞、陈某、陈某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刚、刘某等1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9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霞、陈某、陈某利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罚金。2026年1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刚、刘某等14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200万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陈某刚等人通过成立公司、组建团队、订单化生产、利用网络、快递物流进行销售,制假售假时间长达四年,涉及160余个酒类品种,涉案金额超3400余万元,陈某刚等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白酒产业健康发展与品牌名誉,社会危害性极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坚持全链条严惩犯罪行为,针对犯罪分子采用互联网一对一销售、公司化管理销售团队、家族式生产、产销分离的新型隐蔽犯罪模式,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生产、销售、发货、回款全链条取证,完整查清犯罪团伙全部事实,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引入专业审计手段,结合电子数据整理分析,在未查获取侵权实物的情况下公正合理认定犯罪金额,实现精准有力打击,为推动贵州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刘某、马某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向李某告知其有高仿董酒货源的消息,李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前应邀前往刘某的烟酒批发店,刘某将假冒的样品董酒提供给李某、马某前看货后,李某、马某前决定合伙向刘某购买181件(4瓶装,500ml,54度)假冒的“国密佰草香董酒(白标)”,交易总金额19万余元。后马某前又以570元/瓶的价格将其中180 件卖给了李某某,交易总金额为41万余元。前述假酒后又经历数次倒卖。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后,向汇川区市场监管部门报案。汇川区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前往现场核查,并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马某前相应刑罚。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侵害白酒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行政部门协同保护名优白酒品牌的决心和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举报后,依托专业鉴别能力迅速锁定假冒商品并启动行政调查,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发现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确保行刑衔接顺畅。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惩处侵权者,并以追缴违法所得、适用罚金等手段实现侵权全链条打击,形成震慑效应。权利企业主动参与产品回购、真伪鉴别和损失举证,为案件办理提供关键支持,凸显市场主体的维权主体作用。该案构建了“企业预警-行政查处-刑事打击-司法裁判”的立体保护模式,为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