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不符“驶”不得,侥幸心理不可取!
贵州交通广播、贵州交警 | 2024-03-11 10:05
近日,罗甸公安交警在边阳镇玉都北殿路段开展“平安贵州冬季行动”。一辆缓缓驶来的白色小型新能源汽车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于是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查,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在对驾驶员吴某祥进行身份信息查询时,发现吴某祥持有摩托车E型驾驶证,不具备驾驶小型轿车的准驾资格。
在违法事实面前,吴某祥开始了狡辩并且请求执勤民警“网开一面”。民警现场严肃批评教育吴某祥,告知其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吴某祥存在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和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
吴某祥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被依法暂扣,本人将面临合并处以罚款750元,行政拘留的处罚。
什么是准驾不符?
准驾不符,是指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车型不相符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开了不被允许开的车。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19条第4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贵州交警提示:准驾不符危害大,千万切记“驶”不得!为了您及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在获取相应的驾驶证后,按照符合驾驶证的车型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