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方志“活”起来,《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遵循这六大原则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是贵州省地方志工作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六个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还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要求“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明确政府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挥重要作用。为发挥地方志在记述贵州自然珍宝和文化瑰宝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等,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贵州省方志馆建设面临的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方志馆,或者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合作共建。鼓励建设数字方志馆。”结合地方实际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方志驿站、方志文化室、方志文化长廊、村志(史)馆等。”“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
坚持守正创新。为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将地方志工作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度融合,丰富地方志数字文化产品供给,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提升专业能力。为提升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编纂志书、年鉴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聘请等方式参与编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