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入间谍陷阱的他,“自救”成功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接到一条某国防军工单位主动报告的线索。涉案人员张某主动向本单位报告,其在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曾与某境外投资咨询公司建立有偿咨询关系,并向对方泄露了涉及我科研项目的内部情况。经过调查,国家安全机关最终依法决定不追究张某法律责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名为“咨询”,实为搜情
张某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参与某涉密项目研发,毕业后赴境外某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境外期间,他结识了一名自称某投资咨询公司项目经理的外籍人员布某某。布某某通过宴请、赠礼及安排旅行等方式,不断拉近与张某的关系,多次对其学术才华表示赞赏,并邀请其担任公司“咨询顾问”,承诺支付高额报酬。张某在看到咨询内容均系其研究的专业领域相关学术问题后,就答应了对方并签署了合作协议。
张某博士后出站前,布某某得知其回国后将入职我国某国防军工单位,遂向张某引荐了所谓“中国地区事务负责人”麦某,并希望继续与张某保持合作。此后,布某某和麦某咨询的问题逐渐“变味”,从学术问题转为张某曾从事的研究内容,甚至询问某些涉密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碍于交往情面和签署的合作协议,张某向对方透露了一些自己读博期间掌握的内部情况。
回国后,张某入职某国防军工单位。布某某和麦某仍与张某保持联系,伺机打探张某工作情况。某次闲谈中,布某某和麦某突然向张某询问某装备核心部件的研究进展,这让张某感到十分不适,张某随即顾左右而言他,尝试转移话题,并尽快结束了交谈。
幡然醒悟,断绝联系
由于张某在单位多次接受反间防谍教育,他开始怀疑对方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并希望通过消极应对的方式结束合作关系。对此,布某某和麦某仍反复对张某进行宽慰、说服,意图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但最终由于张某态度坚决,对方被迫放弃,双方自此断绝联系。
在一次单位开展谈心谈话工作时,张某主动向单位报告了这段经历,单位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了相关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掌握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查明布某某和麦某均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工作人员。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因看好张某学术能力及发展前景,自张某抵达境外起便将其列为策反对象,并以公司咨询合作为名逐步对张某进行拉拢。
鉴于张某能够主动报告相关情况,在境外期间并不知晓对方真实身份,发现情况可疑后能够及时终止与对方联系,虽已向对方泄露涉及我科研项目的内部情况,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出国出境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如遇被拉拢策反等情况,一定要坚守底线、及时报告,防止越陷越深、铸成大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