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之窗丨内幕交易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第2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2021年至2025年,证监会共对42起“老鼠仓”案件立案调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7起,移送涉嫌犯罪人员25人。现发布《内幕交易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第2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一、什么是老鼠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是指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1、未公开信息:
是指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2、“老鼠仓”主要涉案人员类型:
公募基金经理,保险资管人员,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人员,资产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二、内幕交易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1、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陈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监管部门核查发现“韩某”等多个证券账户与某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存在趋同交易,并启动调查。经查,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某证券公司原副总裁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包括某私募基金产品在内的多个该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控制“韩某”等8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1875万元。
证监会认定,陈某某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违规买卖证券持续时间较长,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决定对陈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75万元,处以3750万元罚款,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其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40万元,并处以5280万元的罚款。
本案是一起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从事“老鼠仓”的典型案件。陈某某自1992开始进入证券公司工作,从资本市场的拓荒者,一步一步成长为知名券商的高管,本可以功成身退,安度晚年,却不想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让人不胜唏嘘。陈某某在陈述申辩时表示自己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恳请从轻处罚。然而,曾经的“功劳簿”并不能成为他置身法外的“挡箭牌”,最终必须面对法律制裁。希望广大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能够以此为鉴,守住初心,慎终如始。
2、基金公司从业人员
夏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时任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的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知公司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驱动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持仓等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使用“张某”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融8831.07万元,趋同交易盈利5,307,777.21元。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上述违法线索,迅速部署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监会认定,夏某某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没收夏某某违法所得5,307,777.21元,处以5,307,777.21罚款,并对夏某某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夏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2万元。
本案是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典型案件。基金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为投资者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他们本应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职务操守,为基金的稳健运行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提供保障。然而,部分从业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将专业知识和信息化优势转化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本案中,夏某龙作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无视法律规定,没能守住底线,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最终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3、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从业人员
陈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陈某某系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投资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5日,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S投资公司为投资顾问,陈某某作为投资顾问方授权投资代表具体负责投资决策,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
陈某某接受曹某、彭某二人委托理财,并约定固定及浮动管理费,其实际控制“曹某”“彭某”证券账户。陈某某向公司交易室下达包含对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在内的投资指令,由公司交易员执行指令。自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两个账户与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金额共计17,018.84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约80%,趋同交易盈利10,774,612.43元。
证监会认定,陈某某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对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1077万元,并处以1077万元罚款。
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大股东利用其职权便利从事“老鼠仓”行为的典型案例。陈某某滥用其作为私募基金董事长、大股东在机构内部的权力,试图混淆公司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个人行为,将接受委托理财的两个账户视作“专户”产品与公司其他产品统一交易,而其个人收取委托管理佣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集中,管理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监督和制衡,可能出现个人与公司间权责归属模糊、利益相互裹挟的情形,从而存在逾越法律边界的潜在风险。本案查处亮明合规戒尺,既告诫从业人员坚守红线、莫存侥幸,也警示私募基金等市场机构要注重夯实规范建设根基,筑牢权力制约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