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丨真实侵权案例,为在校事故撑起法治“安全伞”!

贵州广播电视台产经事业部 | 2024-06-24 09:56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五年级)在学校操场与同学相互追逐往前奔跑时脚绊到背对其的五年级学生即被告申某后脚跟摔倒,导致受伤。学校提交值班表、安全记录本等证明事故发生时未上课,且有人值班等信息,表示已尽到安全提示保障义务,原告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该事故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被告申某方提交监控视频辩称,无绊倒原告的行为,申某尽管在操场,在原告奔跑经过时已起身,申某背对原告奔跑途经,双方无身体接触,申某不可能将原告绊倒,原告与其他同学互相追逐,是原告自己造成受伤的直接原因。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同学玩耍奔跑中绊到背对其的申某后脚跟摔倒,被告申某未有故意和过失将原告绊倒行为,故申某不应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学校及时救治并通知原告家长,提供证据在安全等方面已尽到相应职责,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学校、家长和社会均要重视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因校园侵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院校共建,法治同行”的工作理念,构建了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工作,弘扬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讯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