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食管、气管断裂,13岁男孩骑车被“割喉”,肇事者该当何责?
视频来源:九派新闻
近日,河南焦作沁阳市某村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事故。一名老人为给玉米脱粒,在村道上私自拴绳拦路。一名13岁男孩骑电动自行车上学路过此地,被绳索割喉摔倒,受伤严重。男孩忍痛托着头部跑回家中求救。
经医院诊断,孩子气管、食管断裂,颈部创伤严重,肺内还存在积血等症状,入院后被立即转入ICU抢救。医生为孩子进行了气管连接手术,但是仍有一段气管未找到。
男孩家属透露,孩子成绩优异,位列全校前三,其母亲患有白血病和乳腺癌,家庭经济状况本就困难。事发后,当地村民、同学及家长自发捐款,政府开通的慈善捐款专户已累计筹集约75万元。但涉事老人前后仅支付约1万元,远不能覆盖后续医疗费用。
经抢救,受伤男孩已脱离生命危险,赴北京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涉案犯罪嫌疑人朱某雨(女,62岁)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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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受害人能否向相关部门索赔?男孩未满16岁骑电动自行车对案件有何影响?我们邀请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从案例来看,目前警方已对涉事老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其行为已被初步认定涉嫌犯罪。但具体罪名和刑罚轻重,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老人的主观心态(故意还是过失),二是拉绳行为的危险程度,尤其是事发路段的通行情况。从法律上分析,主要有三种可能罪名:
第一种: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果老人只是想拦阻行人、方便打玉米,对拉绳可能伤人这一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属于过失。而案件中,男孩气管、食管断裂完全符合重伤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该罪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中的事发地是村民日常通行的公共道路,过往的不只一个人。这就意味着,任何骑电动车、摩托车甚至跑步的人经过,如果没有留意,将很可能被绳子勒中。由此可见,危险指向的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正是“公共安全”的核心含义。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该罪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罪)
这是最严重的情形。如果调查查明,老人明知拉绳会危及过往行人生命健康,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法律上称“间接故意”),就可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该案件具体定哪个罪,最终要由司法机关结合现场情况、通行量、老人的认知能力、是否设置警示、事发前是否有人提醒过她等细节综合判断。
据村民反映,老人拉绳或许是“怕打玉米机器伤到路人”。如果这一说法属实,其主观上可能并非故意放任危险,而偏向过失。但这还需要警方进一步查明。
无论最终定哪个罪,有一点是确定的:村道不是自家院子,占道晒粮、私拉绳索、随意设置障碍,看似图一时方便,实际上是在公共空间埋下“定时炸弹”。一旦出事,不是赔点钱的问题,而是可能要坐牢的。
此外,案件中的受害人,不仅能向被告人索赔,还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索赔。
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确立了两个赔偿主体。第一个是行为人,也就是拉绳子的老人本人。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康复费;如果构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对男孩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个是公共道路管理人。关于村道的管理主体,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如果涉及纳入公路管理的乡村公路,管理主体通常是乡镇政府或县级交通部门;如果是村内日常通行道路,管理主体是否为村委会,各地判例认定不一。具体到本案,需要依据事发路段的行政定性来确定。但不管是谁,法律规定很明确: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有一个实务要点需要说明,民法典并未规定管理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不必先起诉老人、等老人赔不起再去找管理方。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行为人和管理方,也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方主张赔偿。这对受害人来说非常有利。
因此,也给家属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完整保存所有医疗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转院手续,并对事发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有条件的建议申请公证;
第二,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伤残鉴定,这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依据;
第三,要特别注意一个实务规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家属可以考虑不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这样可完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目前社会筹集的捐款属于善意救助,并不能抵扣老人和管理方的法定赔偿责任。
说完被告人,再来谈谈受害者及其监护人。
从案件中可以了解到,该受害人是一名13岁的孩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那么,受害者就属于违规驾驶,其监护人对此也存在监管上的过错。
但这个违规行为对本案的影响,刑事和民事两个层面差别很大。
从刑事层面看,几乎没有影响。 老人拉绳拦路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和突发性——一根横在路上的细绳,即便是成年人骑合规的自行车、甚至跑步经过,也可能难以察觉、无法避让。男孩是否年满16岁、骑的是什么车,都不是能否发现、躲避绳索的决定性因素。
从民事层面看,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略微减轻老人的赔偿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男孩违规骑行、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构成一定过错。
但是这个过错比例通常不会太高。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道路上突然出现的危险障碍,次要原因才是男孩违规骑车。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法院通常会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严把握受害方的过错比例。参考类似判例,老人一方仍会承担事故的主要乃至大部分赔偿责任。
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从表面上看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但深层次剖析,却折射出多重社会问题:个别村民公共安全意识淡薄,将村道视为私人场地随意设置障碍;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在农村地区仍较为普遍;乡村道路的日常管理与巡查责任也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短板。
法律终将给出公正的裁决。无论是老人面临的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还是道路管理人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都在警示每一位公民: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图一时之便而罔顾他人安全的行为,都可能付出惨痛的法律代价。
同时,这起案件也为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未满16周岁的孩子,绝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这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更是对孩子生命最基本的守护。意外往往发生在一瞬间,等到后悔时,一切都已无法重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