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证普法丨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警示案例

中国证监会官网 | 2025-09-09 11:02

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警示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证监会廉洁从业监管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在贵州证监局指导下,协会将持续推出证券期货行业从业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处罚的相关案例,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辖区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共同维护贵州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一

  违规情况  

2025年2月10日,江西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周某在明知投资者证券账户存在违规出借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账户所有人与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信息和资金,并协助他人向调查部门提供不实证据。

 被采取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反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廉洁提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案例二

  违规情况  

2025年2月14日,天津证监局出具《关于对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王某在原J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任经纪人期间,存在向客户返还佣金收入的行为。

被采取措施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反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廉洁提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三

  违规情况  

 2025年4月23日,北京证监局出具《关于对胡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胡某某在证券经纪人从业期间,存在向他人提供投资建议、通过第三人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被采取措施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胡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反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二条的规定。

   廉洁提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二条规定,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