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吊销驾驶证,面子抹不开,里子也亏了!
近日,贵阳交警云岩区大队执勤民警在东山路设卡开展夜查工作,查获一辆车牌号为粤KSX**3的私家车,驾驶人龙某楷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交通违法。民警依法开具强制凭证,将车辆查扣。
询问调查得知,龙某楷一行共4人,当天在平坝区某镇从袁某书处租得该车,随后从平坝出发来到贵阳,准备到东山路附近一小区接朋友外出游玩,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

云岩区大队随即对案情进行研判,认为事发时的车辆管理人袁某书,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将袁某书传唤回队配合调查处理。
10月22日,袁某书、龙某楷来到大队配合调查处理。经调查,袁某书是粤KSX**3号小型汽车的实际管理人,车辆是其以每天83元的价格从一网络租车平台租来。龙某楷一行中有一人与袁某书是表兄弟关系,便找到袁某书,请他把车转租给自己一行使用,价格为每天400元。袁某书既不想驳表弟的面子,又能赚取差价,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然将车租借出去。

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对车辆管理人袁某书处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驾驶人龙某楷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贵阳交警提示
提醒广大车主及车辆管理人,出借车辆前,一定要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
一是审查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包括是否持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
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制动等能否正常运转;
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要切实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得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或管理人将依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而不是与驾驶人捆在一起的连带责任,责任并不因“车不是自己开的”而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