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七部门印发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综合监管机制
近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7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综合监管机制》(以下简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机制》明确了主要目标。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形成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牵头,执法部门、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按规定规范运营,服务优质高效、经费使用合规,医疗护理、安全管理、膳食服务规范有序,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
《机制》规范了八个方面监管事项。
一是加强收治对象监管。对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范围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机构聚焦主责主业。主要收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坚决杜绝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病人收治的行为。
二是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按月足额拨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严禁截留、挪用,督促机构按不低于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费10%的比例发放零花钱,建立规范的代管台账与实物发放签收记录。
三是加强医护服务监管。督促机构严守诊疗规范,按照自理1:10、半失能1:6、失能1:3的最低比例配备护理员,提供标准化生活照料与康复服务。
四是加强财务制度监管。督促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内控制度,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设立专账(或单独明细科目),实行独立核算。
五是加强安全隐患监管。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值守。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且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90天。规范精神类药品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账。
六是加强饮食健康监管。督促机构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参照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标准落实特困人员膳食服务。
七是加强队伍建设监管。督促精神科医师、护士持有效资质上岗,严禁从业人员与药品、器械供应商等社会人员以及民营精神卫生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工作必要接触和不正当交往。
八是加强日常工作监管。督促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实现“一人一档”、规范可查,坚决打击虚构诊疗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