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杨仂受贿案一审宣判
福泉市人民法院 | 2026-09-14 19:34
2026年9月1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杨仂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杨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杨仂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5年,被告人杨仂利用担任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贵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贵定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黔南州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政治委员,黔南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4万余元。

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杨仂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仂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仂进行了最后的陈述。社会各界群众9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