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972关注 | 妨碍公共交通,你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5月30日,贵阳地铁1号线下麦西站有三名醉酒男性乘客发生争执,其中一名乘客对地铁运营安全造成影响,肇事乘客最终被带至窦官站派出所接受相关处置。
据了解,事发当日晚十点,下麦西站三名男性乘客在站内发生争吵且情绪激动,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对乘客进行劝解,待情绪稳定后陪同乘客进站上车。结果上车过程中,其中一人突然在车内用手阻挡车门关闭,列车安全员立即配合安保班长一同将该乘客拉回车内,并继续劝诫乘客。该名乘客在列车到达老湾塘站后再次用手阻止车门关闭,最终安保人员将该名乘客交予窦官站治安派出所进行处置。
经调查,该名乘客的违反了《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四条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一条中影响及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当晚窦官站治安派出所对该名乘客进行警告,耐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责令其郑重反思并写下保证书以示警戒。该乘客对自身当晚行为表示懊悔不已,并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文明乘车。
这名男子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受到的警告和书写保证书的处罚,但是妨碍公共交通安全的后果其实是很严重的, 96972的记者采访了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运刚。
记者采访
00:00 / -李律师说,2019年时,两高和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如果妨碍公共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同时,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通过发布案件进展情况、以案释法、褒扬见义勇为行为等方式,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