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自2005年6月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获得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授牌以来,特别是2012年3月原农业部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工作以来,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国际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推动者和引领者,而且在乡村全面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关于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在社会上甚至是一些管理者和专家中,还存在着一些认知上的偏差甚至谬误,如不及时厘清并纠正,势必会影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
一是农业文化遗产中“文化”的真正含义。中文的“农业文化遗产”一词最早出现于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曹幸穗先生的一份提案。该提案的核心建议是将“抢救中国农业文化遗产工程”纳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因此更偏重于物质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最早参与FAO GIAHS工作的梁洛辉先生最近撰文指出,GIAHS当时的全名是Globally-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字面直译是“全球重要而精巧的农业遗产系统”。译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既可以保留英文Ingenious(精巧的)这一反映人类对自然环境及其变化的文化适应的含义,又可以避免与国内农业历史研究已经形成的“农业遗产”概念相混淆,因为GIAHS倡议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时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活态的农业生产系统。但目前许多人在使用“农业文化遗产”一词时,并没有很好理解FAO发起GIAHS倡议的背景和初衷,甚至在回译成英文时采用“agricultural9 cultural heritage”,从而造成了概念和语义上的混乱。需要区分“农业文化遗产”的中文字面意思和FAO发起倡议时的具体所指,在其英文表达时,使用“agri-cultural heritage”或“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因为Agri-cultural(农业文化的)要比Agricultural(农业的)更能体现GIAHS的内涵。
二是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具有多样化农产品而非仅某一项地理标志农产品。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是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一个突出特征,也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的基本标准之一。基于独特农业物种的农业生产,其农产品自然是多样化的。例如,由森林-村落-梯田-水系构成的南方山地稻作梯田系统,林果、茶叶、药材等来自森林生态系统的农产品,稻米、鱼类、鸭子、蔬菜等来自梯田生态系统中的产品,以及村落周边的蔬菜、旱作等产品,都属于该系统的特色农产品。但目前调查和申报中存在着将农业文化遗产简单理解为地方特色农产品或者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的现象,从众多的“地方名特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栽培)/养殖/文化+系统”的名称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不仅因为与地理标志农产品高度相似而弱化了农业文化遗产这一新的遗产类型的存在价值,而且会出现将一个结构合理、生态与文化价值突出的传统农业生产系人为拆解为梯田、稻作、稻鱼、茶叶、药材多个项目的现象。
三是农业文化遗产的重点在于以种植养殖为重点的农业生产而非以农产品和食品制作技艺与体现生活习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是农业文化遗产的利用途径,但农业文化遗产的重点在于以独特的农业物种资源、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技术、结构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目前存在着将农业文化遗产简单理解为生产与加工技艺的现象,这在一些“茶类”农业文化遗产项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种强调生产制作技艺与生活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弱化种植养殖生产的现象,极易造成管理者和全社会仅仅关注农产品与食品加工制作及其非遗传承人,而忽视了农产品和食品“第一车间”的农田、林地、草原、渔场的重要性,也不利于保护农民、林农、果农、牧民、渔民从事种植养殖的积极性,而他们才是农业文化遗产能否得以延续的关键。“如果连种地的人都没有了,靠谁来传承农耕文化?”的警示,每一个从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都应当铭记于心。
四是不能将野生药材利用历史等同于人工栽培历史。中国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其中许多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但早期主要是野生资源的采收利用。随着人们对于药物认识的不断深入,加上需求量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逐渐从采挖野生资源转为人工种植。我国有关药用植物的记载,最早见于4000多年前的甲骨文,而且从有文字记载的医药书籍中可知,至少在2600年以前就已有药用植物栽培,并因地制宜地发展了包括野生抚育、品种选育、田间管理、适时采收、加工贮藏等在内的药用植物农业生产技术体系。这些当然属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范畴,但一些地方的农业文化遗产调查和申报中,为了“历史悠久”的表述,往往将人类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历史归于人工栽培的历史,将其他地区人工栽培历史“移植到”本地区人工栽培历史,甚至将现代药材生态栽培说成传统栽培技术。
五是农业文化遗产要“动态保护”而不是“冷冻式保存”。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类特殊的农业生产系统,同样受到气候变化、科技进步、市场需求等的影响,“变化”是农业文化遗产的常态。今天所认定的任何一项农业文化遗产,不仅与起源时期不同,也与任何历史时期有所不同,而且当前和未来也一定会继续发生变化。无论是农业物种、生产技术、乡村文化,还是土地利用方式、遗产地范围,都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是“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而不是“原汁原味的冷冻式保存”。历史上,我们的先辈利用智慧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协同演进”,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农业文化遗产。今天,我们应当坚持“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在人地和谐理念和核心保护要素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同样宝贵的农业文化遗产。
(作者系农业农村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