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物业新规:8类信息必须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每半年“晒”一次

2026-09-16 08:30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公示内容应涵盖项目基本概况、物业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合同信息、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共收益信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信息、行政部门及专营单位维保单位信息八个方面。

其中,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须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别墅等分类列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地面车位、地下车位、临时停车等分类列明。

公共收益信息公示方面,按照贵州省住建厅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中明确,公共收益,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租赁、有偿使用等活动获得的收入,扣除经营直接成本后的收益。其收入来源包括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室内及户外广告、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等设施获得的收入;租赁、经营业主共有房屋、设施设备获得的收入;通信基站充电桩等场地占用费;相关单位支付归业主共有的赔偿金、违约金;公共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八项内容。

《通知》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须据实公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项目、维修内容、预算金额、实际支出、分摊范围等。还须公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信息和行政部门、专营单位、维保单位信息。

在公示方式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牌)长期公示相关信息,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服务APP、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公示。鼓励依托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公示,方便业主随时查阅。

公示期限方面,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对固定内容应实行长期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1周内完成更新;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临时性、阶段性信息在事项发生后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公示合同主要内容。

《通知》还要求使用统一公式模板,公示栏规格原则上长不低于2.4米、宽不低于1.2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本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对模板进行细化完善。对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示相关服务信息,由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项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