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买食材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员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计划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从单位到李某住处的沿途虽然有三家超市,但都不出售蔬菜,李某只能绕道前往定期开市的集市采买蔬菜。返程途中,李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李某这次绕行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他的死亡又能否认定为工伤?
今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此次绕道赶集是为了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且绕行距离较短、耗时有限,全程仍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满足“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三项要件,其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厘清三个主要争议点
“李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平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松介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时间、空间三项构成要件。围绕这三项要件能否成立,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李某赶集买菜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李某下班后前往集市购买蔬菜,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决定其行程能否纳入“上下班途中”认定范围的前提。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此行目的是维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属于正当合理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法定情形。
争议点二:李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之内。法院认为,李某从下班到事发仅相隔约25分钟,时间衔接紧凑。纵观整个行程,李某离开工作岗位后直接前往采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此期间从事了与下班目的无关的私事或无故逗留,该连贯行程的时间安排处于合理区间,符合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构成要件。
争议点三:李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李某采购完毕后从集市返回住处,事故发生位置能否被认定为合理路线,核心在于此次绕行是否实质改变了其下班回家的根本目的。法院认为,从地理位置来看,集市位于甲公司正东,而李某的住处位于甲公司西南,事故发生地正好处于从集市返回住处的必经路线上。集市与甲公司之间的骑行距离仅约1.5公里,耗时约6分钟,绕行路程十分有限,对原本直线通勤路线的偏离幅度极小。采购结束后李某原路返回住处,整个行程的根本目的仍是下班回家,短暂绕行并未改变其返程的核心意图,因此整体路线应当属于“合理路线”。
综合来看,本案中“上下班途中”的各项构成要件均已满足。李某在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