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保护文物古迹,条条红线碰不得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由于这批案例中所涉文物大多出土于乡村古墓,相关古遗址、古建筑也多分布在农村地区,为进一步提升农村群众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意识,记者从中选取3起盗掘古墓或古文化遗址案释法说理。
盗走9件一级文物,被告人辩称“挖的是庄稼地”
郭家庙墓群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国国君及其家族的墓地,系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占地约120万平方米。
2023年11月,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湖北省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共盗走鼎、簋等青铜器20件,后联系李某某代为销售。余某某等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被盗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针对被告人关于盗洞深度仅两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结构,盗掘地点不属于古墓葬,只是普通庄稼地等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卫星定位图、现场勘测地理坐标信息,结合墓群边界坐标示意图,依法认定盗掘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用炸药盗掘楚考烈王墓,文物被走私出境又追回
战国晚期楚国考烈王墓(以下简称“楚考烈王墓”)是经科学发掘的迄今规模最大、等级最高、结构最复杂的大型楚国高等级墓葬。
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先后多次使用炸药、洛阳铲等工具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的楚考烈王墓进行盗掘,从墓室中盗得青铜编钟、鎏金铺首衔环、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大量文物。为逃避打击,盗墓团伙将文物暂存于当地村民家中。张某乙秘密将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后卖给周某某。张某甲等人将盗掘的部分文物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王某某将2件鎏金铺首衔环走私至境外。2018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盗掘楚考烈王墓、倒卖文物等人员30余人,追回文物95件,其中一级文物28件、二级文物34件、三级文物32件、一般文物1件,追缴违法所得118万余元。
检察机关通过绘制“文物流转图谱”,逐一梳理经手人员、交易时间、流转路径等关键要素,为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文物提供精准线索支撑。其中,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文物24件,经释法说理,促使4名被告人主动退回或协助从境外追回文物71件。同时,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古墓葬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向文物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格局。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先后以张某甲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张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王某某涉嫌走私文物罪,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等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张某乙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烽火台挖盗洞,啥也没偷到照样被判刑
2019年5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堡3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盗掘,私挖形成深约5米的盗洞,但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威鲁堡3号烽火台属于古文化遗址,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
同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4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南水泉村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进行盗掘,分别挖出进深8米的横洞穴式盗洞和深7米的竖井式盗洞,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凉城县烽火台属于古代人工遗址,尚未被公布,盗掘行为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凉城县被盗掘地点偏僻,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检察机关邀请文物专家实地勘验、现场研判,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鉴定。经鉴定,凉城县被盗掘地点为明长城烽火台,属于一处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
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赵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