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印发通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

2022-10-01 10:55

记者从贵州省商务厅获悉,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近日,省商务厅联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通知》从印发当日开始实施。

《通知》要求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如实填报和上传备案信息。

《通知》专门对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需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如果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通知》提出各市(州)商务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各地商务部门要联合税务等职能部门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销售企业建立黑名单或在职能部门处罚后,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不予单独签注等便利。一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