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快递员摔裂18.6万手镯,公司仅赔5万!寄快递做对这几步能避雷
视频源自封面新闻
快递员摔裂18.6万手镯公司仅赔5万,赔偿争议引发关注。
近日,广东珠海的刘女士用快递寄一件花18.6万元买的翡翠手镯,因为门外有监控,就直接将货物放在门口。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没有当场打包,而是将物品夹在腋下,导致包裹不慎掉落摔在地上。之后快递员也没有联系刘女士告知,直接把快递发走。
刘女士看到监控后立即联系快递员及网店要求拦截,手镯退回网点后,刘女士验货发现手镯出现两处裂纹,网点负责人承认是工作人员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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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后,刘女士和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多家翡翠门店实地估价,估价超20万元,高于购入价格18.6万元,但最终快递公司给刘女士的答复是赔付5万元。7月15日,经过多轮拉扯,双方仍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这起高额贵重物品快递损毁案,不仅让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也将快递承运责任、赔偿标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员工履职追责等多项关键法律议题带入公众视野,为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敲响了一记法治警钟。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快递员取件摔坏手镯,而快递公司给出的“最多赔5万”,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本案中,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按照手镯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单方面给出的数字,代替不了法律的标准。
那么,赔偿金额应该如何确定呢?
第一,责任跑不掉。刘女士下单寄件、支付快递费,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法律性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能免责。对照本案:快递员上门取件不当场打包,把手镯随手夹在腋下,掉落摔裂,全程有监控录像,网点负责人也承认是工作人员过失。法定免责事由一项都挨不上,快递公司必须赔。
第二,赔多少看实际损失。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快递公司可能会拿运单上“未保价快件限额赔付”的条款来抗辩,但这类单方印制的格式条款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下一个问题我再专门拆解。这里先点最要害的一条: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快递员的问题不止是操作违规,手镯摔落后,快递员既不检查、也不告知刘女士,径直把快递发走。违规操作在先、隐瞒不报在后,这样的过错程度,足以让任何限赔条款失去效力。
第三,实际损失怎么算。手镯裂而未碎,损失体现为“贬值”:用损坏前的价值减去损坏后的残值。翡翠玉石的特点是一道裂纹就是天壤之别,两处裂纹对价值的影响,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价格评估机构鉴定确定;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的,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刘女士18.6万元的购买记录、支付凭证,以及双方共同实地估价超过20万元的结果,都是认定手镯价值的有力证据。
司法实践中,这类判决并不罕见。贵州就审理过一起与本案高度相似的案件:王某通过快递寄递两只和田玉手镯,没有保价,快递员取件时未按易碎品标准包装防护,收件方签收后发现手镯出现裂纹。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援引的“不超过运费7倍”的限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减轻了快递公司的快件保管、安全运输义务,限制了寄件人的索赔权利,快递公司又不能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寄件人不产生效力。考虑到玉石一旦破损即丧失价值,判决快递公司按评估价值全额赔偿手镯损失并退还运费。
最后,说说快递员个人。不少人会说,闯祸的是快递员,不是应该他自己掏钱赔偿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讲得很清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刘女士只管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公司赔付之后会不会再向这名快递员追偿,是企业内部的事,不影响消费者拿到全部赔偿。
再来说说“未保价”的问题。案件中,快递贵重物品却没有保价,这就不能获得全额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没保价就只能按运费几倍赔”,是快递理赔中流传最广、也误导最深的说法。未保价的真实法律后果,是赔偿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而民事法律的基本立场,恰恰是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一,把规则捋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商业快递恰恰在“邮政普遍服务”之外,所以那些“按资费几倍封顶”的邮政限额规则,管不到快件。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得明明白白: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落到民法典,就是第八百三十三条——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按实际损失计算。
第二,快递公司的“限赔条款”要过三道关。第一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没做到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根本不成为合同内容。运单背面的蝇头小字、下单页面默认勾选“不保价”、一闪而过的“我已阅读并同意”,司法实践中大多被认定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且证明“我提示过了”的举证责任,在快递公司一边。第二道,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直接无效。第三道,第五百零六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限责条款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同样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免除自身责任,含有这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三道关卡,道道都是硬杠杠。
第三,看真实判例的态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陈某寄递两部手机,保价1.2万元;快件送达时外包装完好,两部手机却不翼而飞,快递公司始终说不清丢失原因,只同意按保价金额赔付。法院认为,快件全程处于快递公司控制之下,丢失原因无法解释,足以反映其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判决快递公司在保价金额之外足额赔付。大家品一品,这起案件里,连双方明确约定的“保价额”都拦不住全额赔偿。因为,在故意、重大过失面前,限责约定统统让路。举轻以明重,未保价快件遇上快递公司重大过失,“只按运费几倍赔”的说法就更站不住了。
第四,也得给消费者提个醒:未保价绝不等于高枕无忧。其一,主张多少损失,就要证明多少价值——购物发票、支付记录、交易聊天记录、评估鉴定意见,平时就要留好;拿不出证据,法院无法凭空认定损失。其二,司法实践中,也有寄件人因为未如实申报寄递物品的名称和价值,或者无法证明损坏确实发生在运输环节,最终只获得小额赔偿甚至败诉的案例;也有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快递公司只按七成比例担责的做法。其三,主张权利总有时间和精力成本。所以,贵重物品足额保价始终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几十块钱保价费,买的是出事之后按约定痛快赔的确定性,这笔账怎么算都划算。
寄快递时,还有哪些情况容易引发风险和纠纷呢?
快递纠纷九成出在“寄、运、收”三个环节,我按这个顺序给大家划重点。
寄件环节,记住三句话。第一句,贵重物品足额保价、如实申报。保价时别“打折”——不少快递企业的保价规则约定,未足额保价的按比例赔付:10万元的东西只保1万,损失了可能只能按十分之一赔。同时要如实申报物品名称、性质和价值,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快递企业收寄时查验内件、登记品名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或者申报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藏着掖着寄贵重物品,出了事反而可能因自身过错被减轻快递公司的责任。另外提醒一句,多数快递企业对单件快件设有承运价值上限,超过上限的特别贵重物品,应当选择专业物流或者保险渠道。第二句,当面交接、当场封装。本案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刘女士把18.6万元的手镯放在门口由快递员自行取走,幸亏门口有监控,否则连损坏发生在哪个环节都难以锁定。正确的做法是当面交给快递员,监督其当场验视、规范包装,易碎品要求加固防护,必要时对交接、封装全程拍照录像。第三句,守住底线,现金等法律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不要交给快递。
运输环节,盯紧物流轨迹。《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规范操作、防止快件损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明令禁止抛扔、踩踏快件。发现轨迹长时间停滞、异常退回、重量变化等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客服核实,并保存沟通记录。本案刘女士看到监控后立即要求拦截退回,就为后续维权抢下了关键一步。
签收环节,坚持“先验后签”。新修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当面验收。当面验收是法律赋予收件人的权利;未经同意擅自投放快递柜、代收点,由此发生丢失、损毁的,责任由快递企业承担。对贵重、易碎物品,务必当着快递员的面开箱查验:外包装破损、重量异常的,先拍照固定证据,再决定签收还是拒收。要特别提醒的是,一旦签收之后才主张物品损坏,就要由消费者来证明损坏发生在运输环节,司法实践中不少人恰恰栽在这一步举证不能上。
最后,纠纷来了怎么办?四步走:第一步,向快递企业客服投诉,要求给出书面处理意见;第二步,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拨打12305邮政业用户申诉热线或者登录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申诉,这是快递行业的专门监管渠道,处理快、约束力强;第三步,可以请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第四步,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像本案这样金额较大、监控完整、责任清晰的纠纷,坚持依法主张,完全有底气把损失追回来。


